[新闻] 机密案传唤吴钊燮3人 绿批特侦组滥权

楼主: timshan (仲轩)   2014-07-10 03:48:29
新头壳newtalk2014.07.09 林朝亿/台北报导
特侦组再度惹争议。民进党中央,包括秘书长吴钊燮等三个人,最近都收到特侦组以“关
系人”身份传唤,发言人黄帝颖向特侦组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为了调查“ 国家机密保护法
”;黄帝颖表示,依“法院组织法”第63-1条规定,特侦组对部长层级以上涉及贪渎案件
才有管辖权,国家机密保护法案件并非特侦组的权责管辖范围,特侦组传唤吴钊燮绝对不
是行政疏失,而是严重的违法滥权。
黄帝颖表示,特侦组在“七合一”大选前的敏感时刻发出争议的传票欲传唤民进党秘书长
到案后,经律师与特侦组联系,特侦组回应称系涉及“国家机密保护法”案件,媒体则报
导特侦组欲侦办2011年3月总统选举期间,由总统府主动发布的所谓府内公文遗失案。然
而根据“法院组织法”第63-1条规定,特侦组管辖范围系有关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
部会首长涉及的重大贪渎案件,所谓的公文遗失或国家机密保护法案件,都不是特侦组可
以侦办的,也就是说,这张发给吴钊燮的传票显为违法传唤。
黄帝颖说,昨天特侦组在回应外界质疑时称,在发给吴钊燮的传票上未写上案由是印刷时
漏印,愿意检讨改进,但是,不管这张传票上有没有印上“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案由,它
都是逾越特侦组管辖范围的违法侦查行为。
黄帝颖表示,2012大选前国民党启动攻击“宇昌案”时,经建会主委刘忆如以变造文书抹
黑相关人士,当时民进党向特侦组告发刘忆如,特侦组却以变造文书非贪污案件为由拒绝
侦办,对照总统府当初指控民进党前官员涉及所谓的公文佚失案,特侦组竟违法滥权立案
查办,明显是采取两套标准,对国民党官员闪躲,对民进党人士则无所不用其极进行滥权
侦查。
黄帝颖指出,全世界都主张废除类似特侦组的组织,因为只要权力过度集中一定会导致违
法滥权、人权侵害,特侦组到目前为止还在从事违法滥权、类似政治侦防的工作,从去年
9月“马王政争”爆发特侦组滥权监听国会、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到今天还在非法传
唤在野党人士,这样的行为非常不可取。
他强调,特侦组对全国国家检察体系已经做了一个带头违法的示范,这样的行径让所有法
律人都看不下去,呼吁马英九总统不要再贪恋特侦组扮演的政治打手角色,继续维护特侦
组这个宪政怪兽,应该立即废除特侦组。
而对于收到传票是不是公文遗失案被以贪污罪方式侦办,吴钊燮表示,他完全不知道。因
为传票上面也没有案由,无法臆测。当初公文遗失案传出时,大家就觉得相当不可思议了
,特侦组怎么会去追查这种案件。
吴钊燮表示,如果是总统府的公文遗失案件,他在总统府服务的时间是2002-2004年,离
开总统府任职已经超过10年了。同时,任何首长处理公文都是签核后就交回,不可能有任
何人保留公文。这也与特侦组要侦办重大贪渎案件无关。
对于收到传票后的感受,吴钊燮表示,任何人接到检察官传票时,心情都受到影响、担心
。他说,是他儿子接到传票的,他非常担心,马上就跟他联络。其他的家人也非常担心;
但他个人看得比较开、不担心。目前中央党部包括他在内,共有3个人收到传票,其余的
同仁家人都很担忧。
http://newtalk.tw/news/2014/07/09/49034.html
今天特侦组有这种行径完全不让人意外,连传票发出去案由都会忘记印...
法院组织法
第 63-1 条
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
案件。
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
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
长指定之案件。
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指定一人为主任,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
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
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六
十二条之限制。调办事之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第六十六条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决议要求最高法院
检察署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53&FLNO=63-1
所以到底是贪渎、经济犯罪、还是危害社会秩序啊?还是选举舞弊妨害选举?
作者: Gnome   2014-07-10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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