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这一年除了偷偷改课纲,还有忙着如何让大学的兼任助理不要保劳健保。
可参见:大专校院强化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原则(草案)
http://ppt.cc/wCA0、http://ppt.cc/9I4~
(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版,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这草案揭示一个主要原则:“参与学习不成立雇佣关系”。
这个草案中的第四点以劳委会函,主张可以分成“课程学习”与“服务学习”。
(相关定义可参阅文件。)
其所谓的劳委会函其实只是劳委会处理大陆地区学生担任兼任助理之定义,
认为应以“课程学习”为准,以避免减损本国学生之相关权益。
但是教育部任意扩张解释,俨然越权自我认定为雇佣关系认定之主管机关。
雇佣关系之认定应以劳动部为主管机关,
学生若因教育部“意图”“类推适用”此定义而使权益遭到侵害,完全是违法乱纪。
问题在于
1. 草案认定“学习”范围,并不能自行授权教育部解释是否雇佣关系。
这就好像中国自己立反分裂法要台湾遵守一样。
2. 即便认定“学习”,仍要审视是否有教学计画,标示教学目标与学习成效评估等。
是说你不能说研究生担任兼任TA就是学习,因为你要具有教学计划书,
即便劳动部日后不争执草案的效力或越权,对于“学习”的定义也是十分严格。
这包含如何跟基本素养与核心能力的连结,整体课程规划,还有预期学习目标与成效等。
另外,沟通协调在教育部(含学校)端的争议蛮大的,
以个人交涉经验来说,学校其实只想着要省钱,并且相互推卸对于学生劳动风险的责任。
我有打过给某间大学,教务处承办人直接说:“争取权益的都是工会份子”
“研究生有学生保险,学务处应该负责”、“实验室安全应找环安”
“我们这个不是薪资,是奖助金”诸如此类的话来搪塞。
先不论劳保投保年资与退休金提拨的权益,校园劳动风险之承担即非学生保险的范围。
而奖助金也跟是否成立“劳动”或“雇佣关系”没什么关系就是。
难怪各校劳权小组会为之大怒,甚至对干不替教育部背书。
不知道是故意无视争议,还是真的教育部跟学校螺丝松了。
(争议可参考高教工会说明,http://www.theunion.org.tw/news/378)
校园内的劳动争议不断,身为大学在劳动议题的自我定位,
这里还只是兼任助理劳动权益议题,还不论各校约聘雇人员使用泛滥。
这都难以符合大学的社会责任与公共性的想像,其精神恐已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