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割阑尾集中的都是区域立委
关于割不分区立委的方法,好像只能循释字331号?
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规定,侨居国外国民及全国不分区之中央民意代表,系按
该次选举政党得票总数比例方式产生,而非由选举区之选民迳以投票方式选出,自无从由
选举区之选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罢免...... 惟此种民意代表如丧失其所由选出之政党党员
资格时,自应丧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资格,方符宪法增设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遗缺额
之递补,应以法律定之。
但是从最近发生的案例发现党员要丧失党籍其实满困难的
所以就算不分区立委不顾民意,好像也没办法割
请问各位有什么看法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