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鹿窟山上被迫自首的人,包括不到10岁的小孩,也有不识字的大人,他们晚
: 上都要到鹿窟禅寺上政治思想课。有个十岁小孩被罚唱国歌,开口唱的竟是中共国歌和国
: 际歌,当场惨遭修理...... ”
补一个小挂,有关于白色恐怖受难者的性质。
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
受难者就是本土派的“党外运动人士”,
以及外省的自由主义学者,如殷海光、雷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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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在228事件后,在这两批人出头之前,
还有另一群人也是受难者,就是共产党员。
而且他们是“货真价实”的共产革命者。
知道如何用枪、如何打游击战、如何秘密组织支持者。
这批人,有些是台湾本土,自己读马克斯长出来的,
有些是当时从大陆回来的革命者培训出来的。
这也是蒋介石为什么当初这么残酷,下令把相关的一切人事物都抹杀掉。
因为他在中国被同样的招数搞了太多次了。
只是这些组织,经过228的大清洗之后都所剩无几,
像是原po描述的鹿窟事件,应该就是剩下的...恩,所谓...“共产余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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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没有要合理化蒋中正的大屠杀,
而是这些人,在后来的白色恐怖赔偿中,有着不同的结果。
之前跟一个台派的朋友聊到,
相关的赔偿法令中有强调,
如果你“真的是共产党员”是不与补偿的。
换言之,只有所谓“冤枉”的受难家属才会获得国家赔偿。
(但那个时代又要如何定义冤枉呢?)
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87年颁订)
第 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补偿:
一、因同一原因事实,已依法受领冤狱赔偿或二二八事件补偿者。
二、依现行法律或证据法则审查,经认定触犯内乱罪、外患罪确有实据者。
一直到民国95年,才开始用另外的名义去补偿这些人。
以下两条都是在民国95年修正的。
第2条
前项期限届满后,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属因故未及申请补偿金,再延长
四年。
第 15-2 条
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前,因涉嫌触犯内乱罪
、外患罪或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而遭治安或军事机关击毙或缉捕致死
者,得视其情形准用本条例之规定酌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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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些历史中的各种细节,
都有待我们透过史料的考证,
对当时的作法提出进一步的诠释。
也才可以更厘清当时的台湾/中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