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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hino0314 (rhino)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日解禁集体自卫权 美副防长:欢迎
时间: Thu Jun 5 22:41:25 2014
其实这个东西国内很少媒体报导,不然就是少数跟中国官媒口径一致说日本这么做可能破坏
区域和平。而台湾民众大多数觉得外国事务,事不干己。其实日本行使集团的自卫权与台
湾其实大有关系。
自马政府上任以来,对日态度几乎与中国沆瀣一气,无论是漠视、默许中国船只前往钓鱼台
活动,或是与中国共同谴责日相参拜靖国神社等皆是,种种作为似乎皆任其国族意识作祟,
而非立于台湾主体角度思考问题。台湾所处之地理位置无论对于美、中两大强权而言无宁均
有重要战略意义,而在两大强权的夹缝中如何生存则取决于对于国际局势正确之判断与决策
能力,台湾在面对崭新的东亚情势,尤其是美、日、中为中心所构筑的这个舞台上,倘政府
并非以台湾利益为出发而沦为为特定国家叫嚣的附庸,将使得台湾国际地位更进一步弱化。
文章比较长,全部贴大概会被end。所以先附上完整版网址,有兴趣欢迎点进去看
http://blackdickpower.blogspot.tw/2014/05/blog-post_23.html
以下简单说一下日本宪法9条以及集团的自卫权,以及从台湾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
日本宪法第9条第1项规定“日本国民诚挚希冀以正义与秩序作为基调的国际和平,从而对于
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以及以武力威吓或是以武力之行使作为纷争解决之手段永久放弃”
第2项规定“为达前项之目的,不保持海、陆、空军及其他战力;不肯认国家之交战权”。
原本从文义上以及麦克阿瑟的本意来看,日本是禁止以任何理由来维持军队,包括自卫也不
被允许,但是战后日本内阁以及被最高裁判所所肯认的宪法解释,都认为“自卫力”跟“战
力”不同,而认为宪法九条并不妨碍自卫权的行使。其后在1954年基于日美相互防卫援助协
定所负担的防卫能力增强义务所制定的自卫队法中,确立了当前自卫队组织存立之基础。
此后日本政府对于宪法第9条的态度即是在符合以下三原则之条件下承认“个别自卫权”。
一、对日本有急迫、不当之侵害;二、无其他防卫手段;三、限于必要最小限度之实力行使
。当满足此三条件之时,首相原则上经国会同意后可对自卫队发动“防卫出动”之命令,于
紧急例外之情势下则由国会事后追认即可。
日本官方长年以来的态度是透过宪法解释肯认“个别的自卫权”之行使,但对于“集团的自
卫权”则多持保留之态度。所谓集团的自卫权,简言之就是对于关系紧密之国家受到攻击之
场合,本于集体防御(英:collective defense)之理念而有发动反击协同作战之权限(甚
至有时是义务)。
安倍所提出之集团的自卫权行使场合除了(1)密切关系之邻国受攻击之外,尚有(2)虽未达武
力攻击,但有侵害日本主权之虞之灰色地带,以及(3)联合国会员国对于特定国家施加制裁
之集体安全保障。但是这在日本国内其实同时面对合宪性疑虑以及舆论的高度不支持。
但是日本国内支持与否,以及中韩二国的叫嚣其实都不甘我们的事,我们要做的毋宁是从
台湾的角度来思考日本行使集团的自卫权的Z与B。
我们可以思考为何日本政府想要无视于民意之反对强力推动集团的自卫权之行使,原因无非
是面对中国军力崛起所为之反制。但是如果只是单纯日本对于中国之防卫心的话,那么原本
的个别的自卫权应该就已足够,根本也不需要集团的自卫权之主张,于此应即不难察觉美国
因素牵扯其中。在美国宣示重返亚洲政策之后,让东亚最忠实的小老弟,拥有堪称东亚最精
锐武器与部队的日本负担区域安全之义务毋宁是最符合美国利益之作法。一来可减少成本与
军力之投入,二来又可以又多卖些武器收保护费再赚一笔。
以日本人之立场而言,在美日安保之架构下,日本一旦发生军事危机只要“受保护”即可;
但一旦政府承认集团的自卫权之后,则必须为区域安全出一份力,当东亚美国盟友遭受军事
威胁时必须派遣自卫队至本土以外地方支援。从原本被动的角色摇身一变必须积极参与、担
负东亚区域安全之义务,如此吃力不讨好又没什么好处,在日本国内不受国人支持自是理所
当然。而以台湾的观点来说,除非悲观认为一旦发生战争美国会直接放弃台湾,否则作为还
称得上是美国“盟友”的台湾自然也是美国东亚战略下集体防御的一环,更应符合日本政府
所指称之“关系密切之邻国”。则一旦日本政府承认集团的自卫权,届时即使日本不愿意,
但在美国的一声令下势必自卫队亦会介入台海可能的军事冲突,对台湾而言毋宁是多争取一
个保障,则岂有反对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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