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

楼主: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05 11:31:22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为啥俺首先想到要普及“言论自由”的常识,因为言论自由非常重要性。以下是俺总
结的重要性。
◇对“基本人权”而言
  在“基本人权”里面,排在第二位的是“自由权”,而言论自由是“自由权”的重要
组成部分。所以在基本人权里,“言论自由”是很重要的一块。(可能有同学会好奇:“
基本人权”里排在第一位的是啥?是“生命权”。)
  关于“基本人权”的更详细介绍,可以看维基百科的“这个词条”。这里就不再多囉
嗦了。
◇对“民主制度”而言
  言论自由对民主体制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民主”的核心包括两个要点:
其一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其二是“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
。这两个要点都离不开“言论自由”。
  有些国家虽然也搞了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但这些国家没有很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那么就有可能蜕变成“名为民主,实为专制”。
◇对“互联网时代”而言
  21世纪也被称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时代。在日常生活中,基于网络的沟通越来越多,
影响面也越来越大。所以俺觉得,非常有必要消除“对言论自由的误解”。
★公共空间 VS 私人空间
  这是最被忽视的一个误区,连很多自由派的网友都不晓得【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
】的差别。混淆这两者的后果就是——在不该运用“言论自由”的场合强调言论
自由——这导致了“对言论自由的【误用】”。
◇啥是“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也称为“公共领域”,洋文是“public sphere”。考虑到“公共领域
”一词很容易跟“公有领域”混淆(“公有领域”是版权/著作权方面的术语)。所以本
文只使用“公共空间”这个说法。
  啥是“公共空间”捏?它符合如下几个特征:
1、不属于任何个人,不属于任何组织/机构。
2、任何公民都可以参与其中。
3、参与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谈论公共事务。
  举例1:
  最有名的公共空间,大概就是英国伦敦海德公园的“演说者之角”。
连共产运动的两位知名教主(马克思和列宁)都曾经在那发表演说,可见其宽松的程度。
  举例2:
  在咱们天朝,基本上是找不到公共空间的。比如说天安门广场,它符合“公共空
间”的头两个特征,但不符阖第3个特征。
  举例3:
  经常有人把“公共场合”等同于“公共空间”,这是错误滴!
很多公共场合是【有主的】,并不能算公共空间。比如餐馆属于“公共场合”,
但不是“公共空间”。
◇啥是“私人空间”?
  “私人空间”是跟“公共空间”相对应的术语,洋文叫“private sphere”。私人空
间通常都属于某个组织、机构、个人。
  举例1:
  比如你自己家里就是你的私人空间。
  举例2:
  比如你在网上开设的个人博客或者个人网站也是你的私人空间。
◇哪些场合下才有言论自由?
  搞清楚“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概念之后,俺再来说一下这两种场合的言论自
由。
  只有在公共空间或者是【自己的】私人空间,才有言论自由。那么,在【别人的】私
人空间有没有言论自由捏?这就要看那个私人空间的主人是否给你言论自由。如果空间的
主人允许,你就有;反之,则没有。
  举例1:
  比如你到某个论坛发帖,被站长删了。站长有没有违背言论自由捏?没有。因为
论坛属于站长的“私人空间”,站长作为“所有者”,爱咋删就咋删。这是他/她的自由

  举例2:
  比如音乐厅禁止观众在演奏期间说话,有没有违背言论自由捏?没有。因为音乐
厅也是私人空间(可能属于某个公司或个人),私人空间就可以设立规则禁止言论。
★言论自由 VS 诽谤
  诽谤是否受言论自由保护?这又是一个很容易搞混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
国家有不同的立法。从立法的差异就可以看出民主成熟度的差异。下面俺分别介绍这些差
异。
◇言论的形式:陈述事实 VS 陈述观点
  言论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陈述事实”和“陈述观点”。那么“事实”与“观点”
之间有何差异捏?请看俺之前的博文《批判性思维扫盲:学会区分“事实”与“观点”》
。建议你先把之前这篇博文看完,再继续往下看本文。因为很多同学自以为清楚
“事实与观点的差异”,其实不然。
  下面是不同国家的差异。
  较好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陈述观点”的言论不能算“诽谤”。
  举例:
  比如美国的立法明确规定,“对观点的表述,无论侮辱性多强,依照美国法律均
【不构成】诽谤。”。
  所以在美国,如果有人说:“我认为小布什是历史上最烂的总统”。这【不会】
构成诽谤——因为这是陈述【观点】。
  显然,这样的立法具有更宽松的言论自由环境。
  较差的国家
  有些国家对言论的类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陈述观点”也有可能构成诽谤。
◇言论的对象:活人 VS 死人
  有可能牵涉到诽谤罪名的言论,必定是针对“某人”的。关于言论的对象,还可以分
两种:活人,死人。
  下面是不同国家的差异。
  较好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诽谤罪的前提是针对活人”。换句话说,
你可以随便骂已经死亡的人,不算诽谤。为啥会有这个前提捏?因为这些国家对
诽谤罪”的定义是,必须使得言论的对象造成【实质性伤害】。而死人是不存在
“实质性伤害”的。
  显然,这样的立法具有更宽松的言论自由环境。
  较差的国家
  在有些国家,没有批评【死人】的言论自由。
  举例:伊斯兰教国家
  在某些奉行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如果你胆敢批评穆罕穆德(伊斯兰教的创始
人,已死了上千年),你的下场会很惨。
◇言论的对象:普通人 VS 公职人员
  对于“言论的对象”,俺刚才解释“活人”与“死人”的差异。除了这个差异,还存
在另一个差异:身份的差异。身份的差异有很多种,俺重点说一下“普通人”和“公职人
员”的差异(所谓的“公职人物”就是在政府部门担任职务的人)。
  下面是不同国家的差异。
  较好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立法,对“普通人”的保护力度更【大】,对“公职人物”
的保护力度更【小】。为啥要对“公职人物”区别对待捏?刻意【减少】对“公职人物”的保护,反过
来也就是方便对“公职人物”进行批评监督。这样民众就可以比较放肆地对政府官员进行
批评,而不用担心被控诽谤。
  举例:美国的“真实恶意原则”
  比如美国的立法明确规定,“诽谤罪,适用于公职人员和普通个人的标准不同。
如果原告是公职人员,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发言者)存在【真实恶意】,诽谤的罪名
才能成立。”(这就是美国法律界非常有名的“真实恶意原则”,这是最高法院审理“纽
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该案的维基词条在“这里”)
  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发言人明知【事实陈述】是虚假的,依然发表该事实
陈述。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要【证明】“真实恶意”是非常困难滴(因为这涉及到,证
明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所以美国【公职人员】在这类诉讼中很难获胜。
  反之,如果是针对普通的人的诽谤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发言者)具有【真
实恶意】。
  显然,这样的立法具有更宽松的言论自由环境,非常有利于对政府的监督。说到“监
督政府”,其重要性可以参见之前的博文《对政府——多些“监督问责”,少些“煽情感
动”》
  较差的国家
  有些国家,不区分“公职人员”和“普通人”。在这些国家中批评政府官员就要当心
了——因为政府官员可以反过来告你诽谤。
  举例:新加坡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新加坡。新加坡的三代领导人(李光耀、吴作栋、
李显龙)非常善于用“诽谤罪”来打压反对党和舆论的批评。
  新加坡反对党的领导人徐顺全因为批评政府领导人,被控“诽谤罪”
,受到巨额罚款,几乎倾家荡产。连美国报刊(比如: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等)
驻新加坡的记者都多次被控告“对新加坡领导人诽谤”。
  奇葩的国家
  还有一种国家比“较差的国家”还要差,不妨称之为“奇葩的国家”(比如天朝就是
)。在这些国家中,名义上也有针对“诽谤罪”的立法。但这些立法仅仅是摆设。在这些
国家中,如果你胆敢批评政府领导人(不管你的批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罪”)
,都会被逮捕。
  换句话说,这些国家同前面提到的“较好的国家”是【相反】滴。在“奇葩的国家”
里面,你诽谤普通人,通常没啥事。但绝对不允许你批评政府领导人。
★言论自由 VS 煽动暴力/煽动仇恨
  很多人(包括很多自由派网友)都以为,“煽动暴力和煽动仇恨”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其实不一定。下面俺来详细介绍。
  在多数国家,“煽动暴力/煽动仇恨”都不受言论自由保护。尤其是煽动颠覆政府的
言论,更加不受保护。但如果你仔细考察美国的立法,你会发现:对于暴力言论
,美国的立法是“既宽松又细致”。
  在美国的立法中,对这类言论是否违法,有一个判断原则叫“明显且即刻的
危险”(由霍尔姆斯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这个判断原则,通俗地说就是
:某人发布的“煽动暴力/煽动仇恨”言论,如果会导致【立即】的违法行为,
并且违法行为的危害很严重,该言论才会被判违法;反之,就是合法的,
受言论自由保护。
  举例1:
  如果某人在美国发表言论说:“希望用暴力方式推翻美国政府”。
  这句话虽然煽动暴力,但【没有】违法,依然受言论自由保护。因为这句话没有
产生“即刻性的危险”。
  举例2:
  假如某个很有影响力的宗教领袖对其信徒说:“今天晚上去放火把某某人的房子
烧了”。
  这句话就会被判违法。因为发言者具有影响力(宗教领袖),而且言论包含了迫
在眉睫的时间(今晚)和严重的威胁(纵火)。
  刚才这两个例子都是俺杜撰的,所以某些同学或许还将信将疑。为了更加具有说服力
,给大伙儿介绍一下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判例: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美国俄亥俄州有一个三K党(Ku Klux Klan)首领叫布兰登伯格(没听过三K党的
同学,先去查维基百科)。此人在1968年通过电视发布了一段反黑人反犹太人的演讲。其
中一句是:“如果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我
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
  由于这个演讲,俄亥俄州当地法官判处布兰登伯格10年监禁。俄亥俄州法官的判
决依据是当地的《组织犯罪防治法》。布兰登伯格不服,提起上述,最后一直闹到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在1969年作出裁决,9名大法官一致认定: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
违宪,布兰登伯格胜诉。
  最高法院给出的裁决书中提到:煽动言论不但要【相当可能】导致
【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须【相当明显和严重】,政府才能采取限制言论的行动。
  俺估计,某些不了解美国言论自由的同学,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案例,会被惊得目瞪口
呆。
★言论自由 VS 冒犯/挑衅言论
  说完“煽动暴力/煽动仇恨”言论,顺便说说“冒犯性/挑衅性言论”。
  还是以美国为例,看看美国的立法如何对待“冒犯和挑衅言论”。在1942年的“查普
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洋文是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最高法院裁决:
含“挑衅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论是违法的,【不受】言论自由保护。为了防止
被滥用,对啥是“挑衅字眼”有严格的定义。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条,才算。
1. 通过激怒别人而“煽动【即刻的】破坏和平行为”的言论;
2. 这些言论“由普通人通过【常识判断】很可能会引发【暴力】反应”;
3. 这些言论还必须是“【直接针对】听者”。
  从上述定义再次看出,美国的立法非常细致——细致才有可操作性,从而避免判决时
,人为的随意性。
  关于“冒犯和挑衅言论”的立法还没完。二战后发生了另一个案子“皮条客杂志诉福
尔韦尔案”(洋文是 Hustler v. Falwell,维基词条在“这里”)。这个案子也闹到了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给出的裁决是:针对“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
性讽刺性全受言论自由保护。裁决中所说的“公众人物”,涵盖了政府官员和各种
名人。
  经过这两个判例,美国确立了:针对普通人(private figure)的冒犯言论是违法的
,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相反,针对“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言论受言论
自由保护。
  对比一下奇葩的天朝。
  咱们伟大的党国跟万恶的美帝国主义当然是相反滴——在天朝,用言论挑衅
普通人通常没啥事。但如果你胆敢用言论挑衅朝廷高官,就让你吃不了兜著走。不信请看
如下例子:
  举例:天朝的“一坨屎劳教案”
  重庆市民方洪,网名“方竹笋”。2011年,此人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讽刺薄熙
来和王立军在重庆的“黑打”(李庄案)。帖子原文如下:
  “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
,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
吃谁吃!”
  “方竹笋”因为此帖被抓去劳教两年。薄熙来倒台之后,才放出来。如果薄熙来
没倒台,可能就远远不止两年啦。
★言论自由 VS 淫秽/色情言论
  在多数国家中,“淫秽”与“色情”言论是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但是,何种言论才
算是“淫秽/色情”,其边界是非常模糊滴。比如“人体艺术”算不算色情,争议就很大

  在这方面,美国的立法值得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Miller v. California)的时候,确立了法学界很有名的“米勒测试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包含如下三条:
1. 在本地当前的社会标准中,所涉及的对象或作品就其【总体而言】会唤起【普通人】
的淫欲(prurient interest);
2. 对性行为的描写引起人们的【明显反感】,并违反各州法律;
3. 作品就【总体而言】,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以上三条判定【同时】成立,该言论被判定为“淫秽言论”,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该原则还有若干附录细则。比如说:有一本书的内容符合上述的“米勒测试”。但如
果你只是在家中私藏这本书,没有拿出来公布,那就是合法的。
  另外,美国法律对“儿童色情”有更严厉的限制。比如:私藏儿童色情内容
是违法的。不光是美国,欧美主要的民主国家,对儿童色情的都有严厉的限制。在之前的博文《五
毛谬论点评——“每个国家都有审查制度”》中,俺有提到西方民主国家对儿童色情的立
法,细致到何种程度。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米勒测试原则”是比较细致的。这样的好处是:具有较高的
“可操作性”,降低了审理案件时,人为的、随意性的因素。
★总结
  本文多次举了美国的例子。为啥捏?因为美国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即使成熟度比较高的民主国家,言论像美国这么宽松的,也不多见。俺觉得:美国的经
验非常值得天朝的【新政府】学习(这里所说的“新政府”指的是推翻中共之后的新政府
)。不好意思,俺忍不住又发表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 :)
  最后,引用美国最高法院霍尔姆斯大法官在1929年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尾:
【宪法原则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思想的原则”——不是确保我们喜欢的思想的自由,而是
确保我们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
(不知道列位看官中,有多少人能够真正体会此话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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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想到愤青对偶说你们这群井底之蛙大陆的言论自由比你想的自由...不禁默然
还是老话一句台湾新闻台有意封锁中国只报一些543社会鸟事
大家不要自己封锁自己
作者: 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   2014-06-05 11:33:00
南极大陆言论当然自由,企鹅也不会管你
作者: penknifelee (狂禅)   2014-06-05 11:49:00
这网站好像不错耶!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11:56:00
论坛有点问题
作者: monica0812 (烧烤芋头)   2014-06-05 12:01:00
我也不太赞同论坛的部分演奏厅那个是违背礼仪和言论自由没有关系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12:02:00
论坛不能说没有言论自由
楼主: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05 12:07:00
欢迎质疑批判带起讨论我觉得论坛也算公共空间一部分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6-05 12:08:00
看合约怎么签的吧
楼主: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05 12:08:00
可到原部落格跟博主交流认识26自由派
作者: monica0812 (烧烤芋头)   2014-06-05 12:11:00
当然论坛主要删也管不著,但我总能说那是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吧
作者: roea68roea68 (なんもかんも政治が悪い)   2014-06-05 12:16:00
美国大部分都很好 不过在色情内容方面根本是落后国家
作者: groundmon (JJ)   2014-06-05 12:45:00
推 论坛的部份,应该是指:就算板主不开放言论自由在法律上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吧?当然会不会被网友公干到爆就不是法律层次的问题了
作者: gyboy74   2014-06-05 12:52:00
怪怪的
作者: zonnebloem (Zonne)   2014-06-05 13:04:00
推!
作者: stoub (蓝田)   2014-06-05 13:31:00
虽然是26文 好文就是给推
作者: slx54461   2014-06-05 14:00:00
论坛的部分常常被一些刻意乱版的人混淆,所以澄清这部分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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