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常犯板规说明释义

楼主: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4-06-03 16:48:31
诸君午安:
因为近来有些板友提出某些检举老夫没有执行板规之疑义,
在这边做一些简单的说明,若诸君认为有不妥者可在下方推嘘文提出意见。
第三条
★ 文章内容违规、违反站规或法律之规范。
(一)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若原作者来站内信提出检举,而转文者未能提供咨询发文者意见证据,
就会执行板规。
(二)未经同意,于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
(四)于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
这点的认定范围很广,而板上各种立场的板友均可能违规,故争议性最大
老夫的判定标准如下:
1.直接以脏话或各种污辱字眼攻击某位板友
Ex: XXX 我干你娘。
XXX 你脑残没药医。
XXX 你马英九。
2.若攻击的对象为板上有某些特定立场或言论之板友则警告乙次。
Ex: 那群挺马的现在还在挺,真是弱智脑残。
空心菜就没料呀,苏光头就光头呀,那些白痴还挺得下去?
但若没有侮辱性字眼则不在此列。
Ex:那些挺KMT的真不知道在想什么?
那么爱祖国怎不游回去?
3.若侮辱的对象没有针对性,或侮辱的对象为国家、政治人物、
历史人物...等则没有违规。
Ex:小日本真他妈的倭寇。
连家根本一群支那猪。
柯P根本脑残。
但若该政治人物为板友,并来信检举,
并证明自己就是该位政治人物,则以人身攻击板友处理。
(五)发表与板旨无关之商业广告者。
合购,团购,志工,讲座是可以宣传的,但须公布收支明细。
 
(六)文章内容含有色情内容、暴力内容、十八禁连结、不明连结。
 
包含唆使任何暴力行径,恐怖行动,
Ex:我们应该开油罐车去撞总统府,炸死马英狗。
在动乱的时候我一定要把台独份子杀光。
想办法组织一个破坏KMT党部的行动好不好?
(七)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窜改、删除他人推嘘文经查证属实。
 
(八)发表空白、一行、注音、等文章;发表文章请满20字。
(九)转录文章、新闻必须附上20字以上短评心得,若未附上短评心得或
经板友检举超贴三篇以上者,劣退并水桶三天。
这条是板众们投票投出来的,可是却有一堆人没在看,
时常转文不附任何心得短评,请板友们注意,因为已经公告过
若未修改板规前有人再犯,是会劣退的。
(十)情节在上述违规情形边缘者,警告之,警告乙次再犯者,视同违规。
★ 违反以上项目水桶两周处份,违反第八项若因手机或其他因素操作错误,
初犯可来信申请自检,违规案件板主得先行水桶,另于七天后统一公告。
通常老夫执行板规难免会有疏漏之处,而第三位板工尚无人应征,现在人力不足
会有些人违规却没被我看到的情形,还得依赖诸君帮忙检举。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敬上
作者: chiamin116 (Nika)   2014-06-03 16:53:00
啊……辛苦了!
作者: Django (Cython)   2014-06-03 16:54:00
想应征 但是资格限制太高 XD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4-06-03 16:55:00
XXX 你马英九。
作者: arbwen ( )   2014-06-03 16:55:00
怎么这些EX...后面的文字都这么耸动
作者: reaturn (廿年后回头看台湾)   2014-06-03 16:55:00
马英九变骂人用词了阿…
作者: arbwen ( )   2014-06-03 16:56:00
对呀对呀 那个谁谁谁马XX的 ←这个真的不行吗?XD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4-06-03 16:57:00
板主会被鸡鸭吗.......
作者: Django (Cython)   2014-06-03 16:57:00
我觉得其实可以降低板工某些征选条件 加进部分人工审查@@因为PTT发文数很好洗的....有心要洗 一天可以洗几百篇
作者: jushni (jushni)   2014-06-03 16:58:00
推,标准原则很不错也很公正
作者: Django (Cython)   2014-06-03 16:58:00
然后板上发文品质也不一...有的根本就是回文吵架吵30篇的XD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6-03 17:10:00
果然是反马版
作者: bugbook (光与闇的消逝之所)   2014-06-03 17:17:00
↑反习版、反共版(帮楼上改一下)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6-03 17:29:00
我无意挑战版规或版主大人的任何裁决
作者: qaz963747 (話都說不好的斑馬)   2014-06-03 17:44:00
引用人物人格不堪之处XDDDD
作者: slx54461   2014-06-03 17:57:00
那请问,根据第(六)条,是不是所有倡导革命的都违反这条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6-03 18:12:00
请问可寻何处?
楼主: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4-06-03 18:13:00
这个问题 老夫也没有答案...
作者: slx54461   2014-06-03 18:14:00
这视为了避免有人被预防性鸡鸭而做的妥协吧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6-03 18:17:00
了解,谢谢版主大人解答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6-03 22:52:00
常山七次郎 你金城武
作者: soulfaker (灵魂伪造者)   2014-06-04 01:36:00
(五)志工、讲座多非商业广告,帮宣也未必是主办单位,公布收支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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