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约民国103年,家中收到地政事务所的“逾期未办继承登记通知单”。受通知人是
我父亲,被继承人是我爷爷,早已在民国56年过世。
内容是一栋仅有建号、无门牌地址的建物,在地政事务所查登记为木造房,
面积约26平方公尺。
我爷爷的权利范围为1/5,据悉可能是包含我爷爷在内,共有五兄弟共同持有。
因当时长辈忽略此信,直到最近又突然看到信后,长辈才决定去问看看。
经向地政事务所查询,得到以下回复:
本建物已在民国104年被地政事务所“主动办理灭失登记”。
理由是当时因应政府清查未办继承建物,需在列管15年法拍前确认建物是否存在。
地政人员“至现场勘查后,没看到木造房”,因此内部签呈登记灭失。
建物座落的地号面积约2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人为我家族的“祭祀公业法人”,
土地上还有其他远房亲戚的房子。
向地政事务所询问该建物在民国104年的勘查细节(如位置、照片)时,
对方无法提供;想调阅灭失前的登记资料或地址,也被告知无资料可查。
根据我父亲与伯父的说法,爷爷在民国50几年时曾卖掉部分祖厝,但他们都坚称信上
建物应该是旧三合院的“神明厅”,而且并未卖出。
我不清楚爷爷的其他兄弟或其子女,是否曾就此事向地政事务所询问过。
日前与父亲亲自到该地号现场,在旧三合院分割后的住宅的后方区域,
确实发现了一栋完好的木造建筑,与父亲记忆中的“神明厅”样貌相符。
位置很隐蔽而且要经过旧三合院、房子与房子旁边的小巷道(人才能通过的宽度),
我猜地政人员当年的“勘查”可能只是在外部稍微看过而已。
也询问了当年买下部分祖厝的80多岁邻居,他也说神明厅一直都在,甚至在屋顶
加盖铁皮保护,但我们不清楚他是否有实际使用该建物。
问题:
目前面临的问题是:现场找到的木造建物,其大小与位置皆符合父亲的记忆,但尽管
父亲相信,但我认为记忆并不可靠。在没有更实际的证据前,我们无法断定这栋建物
就是信上登记的那个建号。
想请教板上专业人士:
地政事务所在办理建物灭失登记前,仅因“勘查未发现”就主动办理,却未通知任何一位
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这样的程序是否合法?
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地政事务所重新勘查呢?
若地政机关不愿受理,后续的法律途径为何(诉愿、行政诉讼)?
另外,土地法规定的“列管15年后法拍”,其15年的起算点,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是从民国103年寄发通知单时起算吗?
综合以上情况,下一步比较好的作法是什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