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特休假少核算

楼主: Escaper (嘿嘿嘿)   2025-06-04 23:13:02
事实经过:
小弟我在军医院上班,是国军聘雇人员,不是军人,所以是走劳基法
特休特休部分也是依照劳基法
不过最近有一位新来的同事(简称A)在其国军医院待过,一进来就询问
义务役年资是否算在休假年资?
一开始承办人员一开始说没有,后来承办员才打去询问其他间医院
其他间医院都表示有这条规定。
所以我同事A瞬间享有7天的特休,及7天的特休奖金(国军的类国民旅游卡)
我另一位同事(简称B)比他早2个月进来,因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所以都没有
规定如下:
休假年资之计算,以并同适用劳基法前工作年资核给休假;
另曾服义务役军人年资或在军校所受基础教育时间,准予折算并计。
后来我们工会有在劳资会议上提案,说该规定已经于民国88年就已经有这条规定
承办单位在新进报到时完全没有提到这项规定,且在员工工作守则里
也没有写到这点,
承办单位回复:休请假作业规定都有公告,有少数同仁知道这项规定
我们回:从有这条规定以来,至少有超百位报到,目前在职的几乎都不知道这条
承办人员双手一摊表示我也是后来才接这项业务,之前也没交办等等
院方同意要补假,不过要怎么补还须协商
我们劳方当然是希望从到职日开始重新计算并补齐天数
因为我比较资深,初算的话我可以补将近30天的特休
后来听到新的承办员说会引用民法第126条,补5年
然后特休奖金部分因牵扯到预算,所以可能没办法补
听到后非常的不爽
后来我打去1955咨询,1955也表示这条规定已经优于劳基法
所以要我们跟医院协商或询问地方劳工局
问题:
1.我的看法是如果一开始就有将年资算进去就不会有这种问题
不是我不休,是承办单位没核给我假,照成全院有服义务役的同仁权益受损
2.如果真的补5年,同理我也可以要求特休奖金也要补5年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WindT (呼呼)   2025-06-05 05:55:00
优于就可给可不给。有些入职就谈到30天特休或弹性假,那是公司愿意给。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6-05 09:04:00
问题是这不是劳基法规定 是公司的恩给
作者: dong531 (猫王)   2025-06-05 10:01:00
劳基法只规定达到年资拿几天特休,看起来目前符合劳基法规定无违法的问题年资是否认列的规定是军医院的规定吗?是否需要主动申请才有?目前看起来像你们当初虽符合资格但没申请,所以用民法126条补5年内的给你们我个人是觉得,自己也未申请,比较难将过失都推给医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5-06-05 12:47:00
如果主张是契约的一部分 公司有给付义务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6-05 14:15:00
问题这不太可能写在契约里面,顶多算是公司(医院)自己没做到自己订的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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