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年度6月份透过某房仲介绍,购入一间41年中古屋,当日即下斡旋金,
隔日就进行签约,并如期将10%签约间汇入履约专户。但当初因卖方因新屋工期因素,
约定111/12/31进行交屋,不料,于111/10接获房仲通知卖方不卖了想要解约,
我方多次请房仲转达无意解约,若对方坚持解约,请依照合约内容赔偿违约金,
11月初接获卖方寄出的律师存证函,内容为因房仲疏忽未给予正确资讯导致低卖,
导致此合约无效,需要解约。
上周正式与卖方安排见面,当日是卖方的女儿及儿子代表出席,
见面过程卖方只是一昧指责房仲无尽到告知周遭时价,并未给予适当的售价建议,
导致他们低卖,所以合约无效,双方都有受到损失,所以需要跟房仲求偿。
但完全未提及与我方解约及赔偿金事宜。事后经房仲询问卖方,卖方坚持他们是受害者,
故完全不想支付赔偿金,顶多就是帮忙支付2%我方的仲介服务费。
目前房仲态度就是,他们服务已经到签约时就结束,现在顶多就是售后服务,
帮忙转达双方意思。
问题:
1.我方到合约订的12/31交屋前,是否有需其他做为?
如:12/31交屋前寄发存证信函,告知对方准时交屋。
或是只能在12/31对方不履约时,才需寄发存证信函。
2.若届时到12/31卖方坚持不履约交屋,未来须走到调解委员会甚至讼诉,
那目前需要留下任何证据作为未来使用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