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陈OO(下称A)因网络购物须至统一超商(下称7-11)取件,然因本人不克前往
,便委托家人(下称甲)携带A之身份证件前往7-11取货,然而当甲告知电话后三码后,7
-11店员(下称乙)取出包裹,又另取出与A同名同姓之人陈OO(下称B)之包裹,乙询问甲:
这里有一个电话不同之包裹是否一同领取?甲在不知乙所云为何意思的情况下,便将包裹
全数领回,嗣后B至7-11取货时发现包裹遭人误领,便请7-11通知A将包裹缴回,然7-11碍
于个资问题并无A之电话,只能通知物流中心请其转知出货厂商代为通知,然而A却并未接
到7-11、物流中心或是厂商之电话,B在迟迟等不到包裹的情况下便报警处理,又7-11在
警方询问时告知警方其早已通知A,故警方便以侵占罪嫌进行侦查,A在两个月后终于接获
警方通知,但B之包裹内的物品早因A误以为是出货厂商之赠品业已丢弃。
问题:
事实虽然很长但我的问题很简单,检方的部分因为A的确没收到任何误领包裹的通知,所
以我认为应为不起诉处分,全案应为民事上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
问题一:7-11是否应与A负共同侵权行为之赔偿责任? 注:我查阅7-11交货便条款,并无
可供[非]本人可领取包裹之规定。
问题二:若问题一为肯定,则在B*提起民事告诉前*,A就跟B私下和解的话,A事后可否向
7-11提请民事诉讼请求共同支付部分之和解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