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在四月初走在路上被箱型车后照镜撞到手臂,对方把车停在路边之后先是一位欧
巴桑下车否认有撞到,我回说既然认为没撞到就请警察来做纪录吧,接着驾驶欧吉桑
就从出事地点沿路把我骂到派出所,我也没打算回嘴就随便他讲,对方骂到交通队来
的时候还以为是我开车撞人,纪录做到一半才发现我是被撞的行人。接着当天在派出
所做完纪录我就去验伤,隔天到交通队约时间做笔录提告过失伤害。
快三个月后因为我自己的疏忽,习惯一个礼拜才去看一次信箱,地检署寄来的传票邮
戳是6/23,开庭日是6/28,中间只隔三个工作天,于是我开信箱的时候已经过了出庭时
间,目前等了一个礼拜还没有接到地检署的其他通知。
问题 1:传票上我的的身分是告诉人,我还是希望能在侦查庭陈述立场,但像我的例子告
诉人无故未到会当做放弃陈述机会还是会再发出第二次传票?我需要跟地检署说
明吗?
问题 2:我另外也收到区公所的调解通知书,通知我的电话中我已表明无和解意愿,这样
是否可以不出席?不出席会不会影响判决?
以上。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