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因怕被认出,故代友询问,非本人)
事实经过:
小弟任职公司近十年,最近因为公司业绩实在烂到炸,被大老板下令要人力清算
过程已有很多故事不是重点就不再赘述
最近公司找了第三方的单位来做内部审查
抓到小弟有偷工时且窜改工时的事证,还有一些公器私用的行为
已有证据,且小弟也承认真的有
公司代表认为事情是不大,也刚好遇到要降低人力需求
所以希望我写 自白书 自愿请辞,因为上面的压力让他们无法支付后续相关的费用
所以若我写下自白书坦承这些事,公司也会签名同意不予追究
我认为公司也释出善意,所以就写下自白书坦承这些行为
自白书也有双方签名,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问题:
其实自愿请辞这块我没什么问题,做错事就接受这些代价
虽然事情也不大,但公司也有善意
人力精简是去年就开始有的问题,现在遇到而以
但我担心的是~
这份自白书的不追究真的有效力吗?(公司代表有签名+盖章, 他职位为总经理)
万一后续公司提告,我是否能拿自白书说明公司早就同意不追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