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透过房仲与房东签住宿合约,
约定年缴可少收半个月房租(当成第12个月房租减项),房仲亦收取服务费半个月房租,
当时使用汇款将前11个月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给予房东,
另领了1个月现金交予房仲当成第12个月房租及服务费,
因为房仲也会向房东收取服务费半个月,先从我们缴交的房租拿取当成房东的服务费,
住了几个月后因故退租,与房东合意结束合约,因找到新房客不须赔偿保证金,
后续与房东清算退还金额完成,不过与房仲这边后续才发现没清算到。
问题:
房仲收取合计一个月房租扣掉应该拿到的服务费半个月房租须返还半个月房租给房客,
然后房东的服务费他须自行向房东收取,
现在房仲有不想认帐的迹象,但当初交予房仲的1个月现金没有拿到收据或证明,
可能房仲的公司帐务上才查的到,房客目前只能提供提款证明,
虽然依合约计算应付一年房租总额可以知道最后这第12个月的房租给付方式不在汇款内,
是房仲拿现金收走的,在房租总金额逻辑上才正确,
通讯软件对话有提到此事,但房仲没有特别说出他有确实收到这部分的金额,
如果房仲后来改口说他只收到半个月,并且不提供证明,
我担心在举证上力道不足,
不晓得如果兴讼辩论有胜算吗?或是还有什么好办法可以尝试,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