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于2015/12/23进入公司,2018/7/26自请离职,而后2018/9/29重新签订新约进入公司
将于2019/12/2离职,因要求公司应给予14天特休,但公司表是中间因自请离职,
顾年资不可合并计算,只愿意给七天特休。
问题:根据查询后,劳基法第十条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
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
但公司表示,(79)台劳资二字第 27641 号劳动基准法第十条规定中“因故”是否
含辞职
一、查劳动基准法第十条规定有关“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所称之
“因故”,系指中止契约之事由,该等事由可因法律规定或本契约自
由之合意而成立。二者之共同点为无可归责当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二、辞职系单独行为,与前项要件不合;解雇系存在一方归责事由所致,
亦与要件不相牟合,应予区分。
不过根据案例查询,劳动基法第10条立法理由:
‘劳工特别休假、资遣费及退休金之给与,均与劳工年资有关,为免雇主利用换约等方法
,中断年资之计算,损及劳工权益,特予以限制。’,即因故停止履行亦含自请离职
或资遣等“契约终止”事由(不论是否可归责于雇主),又于三个月内重新订立新约,则
前后年资应予并计
烦请各位大大帮忙协助查询是否有可以要求公司合并计算年资的条例,谢谢大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