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108.4.5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我方膝盖 小腿瘀青,有去医院开诊断证明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并作笔录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脚踏车无保险,对方不清楚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清明连假去日月潭玩,租脚踏车骑,回来路上,在自行车道路口
友人下车没站好跌倒,撞到停在旁边的出租车
刮到这样https://imgur.com/yezVGmN,右上的刮痕跟中间那里
因为是我们A到他,愿意赔偿烤漆的费用($4000)
但是对方还要4天的营业损失及修车后回来坐出租车的费用
https://imgur.com/n9qbGBx 好像是去年的日期
https://imgur.com/10kIdT0
六、问题:
主要想请问
1.对方要求营业损失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吗,4天我觉得太多了
小刮痕应该不会造成无法营业且车钱也没有道理,他表示晚上太晚没公共汽车所以坐出租车
2.如果无法达成和解,走调解的话,我看法条是写以对造人的居住所为主
我们在北部,是指让对方提出调解就会在北部吗?
因为在做笔录时警察是说如果调解要到鱼池乡公所申请,所以不确定调解地点
主要是因为刮痕真的不大,我们愿意赔偿车子部分但觉得对方有狮子大开口的情形
想请版上各位先进帮忙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