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员工a与雇主已无劳资关系,但因离职前诸多因素而处处针对
员工b尚在职,受员工a之委托取回摆放在店内”花瓶(价值2000元)” 此物最初持有人
为员工a自费上课的插花,并无口头、纸本赠与店家之证明,在职期间为求布置美观主动
进行店内陈设。
雇主尚未提告但警告员工b,如此行为是窃盗,请离职否则将进行提告动作。
花瓶本来就是员工a的所有物,且通讯软件中有对话纪录,是a请托b帮忙代拿
* 当然就算此事解决后难保雇主再持续刻意刁难,但这关乎名誉问题,这种莫须有的罪名
岂可强加。
问题:
雇主指员工b擅自将花瓶交还给员工a并无知会店内,这样是可以告得成”窃盗”或是其它
法律责任吗?罪名是否有成立?
https://i.imgur.com/pTisho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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