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甲乙双方皆知对方外面有人
已协商离婚协议近一年
离婚协议书还未签
但因甲方房产有房贷
乙方怕被拖累,所以与甲方签有一份协议书1
内容大概就是
互相放弃民法1030-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互相放弃财产上、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
各自财产各自拥有
各自负债各自负责
事后乙方请征信社调查甲方
并向甲方追讨甲方房产
事后达成协议甲方仅付精神赔偿金予乙方
乙方放弃追讨房产
近期双方重新拟定离婚协议
乙方又开口讨要房产
请乙方律师主张当初协议书无效
但又说当初协议书内容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
乙方不须负担房贷,并主张清算
(乙方收入大于甲方,但就是看准他能拿房子钱所以要逼甲方申请清算)
问题:
想请问甲方当初签订的协议书1
是否有效? 能否保有房子
乙方是否能借由其他形式向甲方讨要房产
若声请清算,
是否会拿房产价值一同平均
因为想说只是离婚协议想先上来问问
还是这样牵扯太复杂请律师帮忙会比较好?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