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损害赔偿条款

楼主: elephant0619 (幼稚小象象~)   2019-02-24 20:41:02
事实经过:
本人于某W单位兼职表演工作,与W单位有合作契约!
表演中因W单位之主管恶言相向,虽无到P诽谤之程度!
但造成我个人觉得工作上十分不舒服,故与主管之上司反应!
但现象依旧,因此提出解除合约!
问题:
1.合约中提到违约损害赔偿条款:
若未善尽合约精神履行义务,需支付总酬劳之二分之一
(目前仅表演约一半场次)及合约中提到若我方违反各式条款之约定,
导致表演部分或完全无法演出,我方须负损害赔偿之责任,请问请问若提出解约,
是否会有此疑虑(赔偿?)
2.因本人与会谈之主管上司反应得到慰留,本人提出合约加上
"若未来仍有相关情式(指主管恶言相向之部分)
经反应无效我方得以无条件解约,W单位不得求偿"
是否合情合法?
(因本人已提出,但公司方表示换约会需要和法务讨论其内容,
是否有不合理或是有需要补充的部分?)
以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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