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在日前与一位食品烘焙业者欲购买烘焙器材,以口头约定15万成交
且预付订金5000元,但在今日对方以合作伙伴要另行处置器材为由,
说明器材无法贩售给我,并且退订金5000元给我。
现已会汇款5000到我户头。
问题:
请问是否可以用民法第249条的规定向对方求偿双倍定金?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若对方后续说要再贩卖于我,是否可以拒绝且要求双倍定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