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年七月,向二房东承租雅房
租金一万,押金两万,现金缴纳,没签任何收据
二房东本身也是另一间房间的租客,是大房东承认的二房东
直到今年11月左右,他以母亲车祸为由回了高雄
原以为他过阵子就会回来,没想到是透过大房东得知他确定要退租了
而他与大房东的租约也刚好在11月走完了
但后续我与大房东都完全联系不到他,讯息也都已读不回
(他除了欠我两万元押金之外,
也欠另一租客三万四借款、
及欠大房东将近六万元的租金)
问题:
如果走法律,当时押金没有签收据,以现金缴纳也无转帐纪录
只凭租约,这样还能够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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