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07/7/1签订续租一年的合约,押金两个月。
合约注明提早解约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并扣一个月房租做为违约金,
但若找到接替的房客就不扣。
因为找到家乡的工作要提前搬离,在8/18告知租约到9/30,并协助找接替的房客。
今天确定找到接替的房客,口头约定要租,但新房客原先的租约到10月中。
房东认为若今天新房客10/5后才搬入或合约生效,对他来说房子中间的空窗期太长
他没有收入,要从我的押金中扣除。假设新房客10/20合约生效,房东要按天数扣
10/5-10/20的租金
问题:
我认为我跟房东的合约在9/30结束,若他要扣我一个月押金我没话说。
但今天我按约定帮他找到新房客,不能因为新房客晚搬入就再扣我的钱吧?
若房东持续主张,我该用哪条法律保护自己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