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离职归还制服,数量不符要求赔偿

楼主: sucii (sucii)   2018-06-25 17:43:58
事实经过:
小妹日前打工结束要办理离职,跑到制服流程时双方认知不同。
由于我冬季与夏季领取各两件,冬季2件该部门人员有注记领取日期,我没有签名。除了
夏冬的制服,又被多注记领取XX一件,这后面没有注记,我也没签名,(也未领取)。而
夏季制服资方写3件,我实领2件,资方未注记、我亦未签名。
整张表格我仅在最下方有签名,并且是到职日,并非每次的领取日。
表格最后有附注,如有遗失或损坏需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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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部门人员坚持他们有发这么多件给我,要求我赔偿。
问题:
请问各位在我没有签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我没有领取资方声称的数量吗?
或是我可以怎么处理呢?
在搜寻资料时,找到以下这个讯息,是否足以支持我不用负担制服之费用。资料如下:
“劳动契约中可以约定保证金及缴交制服费用吗?
机关:台北巿政府劳动局
发布日期:101-12-28
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为劳动部)89年10月16日台(89)劳资二字第0043550号函释,
保证金若于劳工所得之薪资中直接扣缴,已违反劳基法第26条规定,系属无效。若制服系
雇主为事业经营之目的,强制劳工于提供劳务之场所或提供劳务之当时所为必要之行为,
其费用应为劳务成本或职工服务之一部分,要求劳工负担或分担成本,显不妥当。制服费
用是否应由劳工自行负担,建议由劳资双方协商议定。”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十分感谢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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