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抱歉又遇上了新的问题,最近我们家买了一间小平房,整修工程需要借道后方空地
。日前我们和地主商议,对方要求我们签切结书,约定事项双方都同意了,但对方要求
我们签一张N百万元的本票,作为我们可能造成土地价值损失的担保,切结书上注明我
方“提供面额N百万元本票作为保证”,对方表示他们的土地价值超过N百万元。
问题:
1.我回来后稍微了解了本票的运作方式,虽然不是很懂,但是我认为对方要我们签这
张本票完全不合理,至少我找不到根据这样的理由签本票的前例。并且我如果签了
这张本票,对方可以透过诉讼或是转让造成我的损失,不论我方是否真的有损害到
土地价值的事实。请问我这样的理解有错吗?
2.请问在切结书上,是否可以用其他约定事项来代替本票的保证效果呢?例如:“业
主承诺承担施工造成对方土地的一切价值损失”?
3.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有什么官方管道能寻求协助呢?我们目前想到里长或是调解
委员会,不知道我们的情况是否属于后者的业务范围?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