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时效问题

楼主: a8712003 (阿宏)   2018-04-21 16:32:19
事实经过:
100年1月1日甲(买方)与乙(房仲)签了买卖房屋契约,甲签定合约后并交付本票给乙,
然签约过程乙方未依法给予审阅期,
100年6月1日,乙方主动告知其未给予甲方房屋审阅期
(且甲未在审阅权地方签名 写字)
(假设 未签审阅期 且依法得撤销的前提下)
乙方于102年8月2日 将本票转让给与善意第三人丙
善意第三人丙于102年8月30日提起本票裁定确定并且强制执行
甲方得否对乙方主张
问题:
1.民法侵权行为之时效计算,应为100年6月1日起算? 还是102年8月底强制执行后起算?
2.乙方于100年6月1日主动告知未给予审阅期之方式,能否以存证信函之方式送达?
事实经过: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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