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司为了省钱,想把没赚钱的分公司收起来,但不想多付资遣费。
所以以教育训练为理由,叫员工回总公司上班。(跨三个县市,120公里)
问劳工局的回复是如果以教育训练为理由,不算工作地点调动。不违法。
问题:
1. 劳工局说的是正确的吗?
2. 如果公司没给一个教育训练的结束时间,或重复训练,这样跟工作地点调动不是一样?
3. 教育训练时管制休假,要休假得请事假,不得请特休,可以这样吗?
4. 如果劳工局都不挺了,还有其它办法可以提出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