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劳资] 遣散费与预告薪资问题

楼主: wwfman (ouch)   2018-01-29 22:22:41
原文有提到中间劳保有转去别的事业单位一事
可能比较细项所以我没办法判断
转回去原补习班之后是否年资可以读取接关
这个部分可能要请你打电话问主管机关
(通常是你工作地区县市的社会处劳工科)
如果不能的话那按照劳基法第十六条就只有预告10天
(资遣费的计算也就有可能是用未满一年按比例计)
预告10天的意思举例来说
假设事业单位要台端2/14号离职
1.那可以在2/4号说明你就做到2/14
2.或是2/4号跟你说可以不用来了,薪水一样给到2/14
第1个情况可以在这10天内,每周请谋职假2天(谋职假是有薪假)
以上为预告的意思,决定权在事业单位
然后去年暑假离职的事件原则上已经签了自愿离职
要改用非自愿原则不行
但是这次的情况可以,所以请把握,千万不要签自愿离职
你可主张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二或第四款
要求事业单位向主管机关通报
这里补充说明,有可能你的雇主不知道关于劳基法的资遣规则
因为我当初被公司连续数月延发薪水的时候他们也不懂
也是我自己去翻劳基法解释给公司主管听
公司才知道资遣要向主管机关通报
但是非自愿离职的主导权还是在事业单位手上
如果你的雇主不愿意发非自愿离职和资遣费给你
可以透过你工作地方的主管机关出面协商
即使协商破裂,还是可以拿着协商证明去就业服务站申请失业给付
大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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