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说明:
我名下有一笔土地最近一年才改作出租停车场使用,我基地底部平行连接了一笔约两米深的农田水利会土地,中间无明显地界,我在划设停车格时最深的两格约有五分之一部份划太长划到了他们的土地,同时农田水利会土地与一条细长的防火巷连通,我怕小屁还跑来捣蛋,就设置了简易栅栏把那个洞口挡住,后来最近农田水利会发函给我,要求我把水泥地打掉,拆掉栅栏,并付五年期的无权占用补偿金。
我先前意识到设置栅栏会形成占用情形,因此自知理亏愿意恢复原状并缴纳设置栅栏后的补偿金,但是对于要我付五年的补偿金不太能接受,想要透过停车租约、申请台电供电证明、停车场收租帐户的开户时间等佐证我停车场是近一年才开始用,我也有跟亲友的通讯软件对话纪录证明说我要去画线的时间点是在去年底,然后google街景在2015年12月的影像也能证明我之前没有设置过栅栏阻隔到农田水利会的土地,我想用以上事证主张占用时间仅止于一年。
另外在做停车场之前我怕被邻居占用把土地借给人放车子约四年多,借用的人还铺了水泥(当时他就顺势也铺到了农田水利会土地上)跟帮我在道路周界设置围篱,然后就是在上面摆了好几台他的旧车子,我想农田水利会的人是因此用航照图判定我停车场的现状已经超过五年了。
问题:
经查询土地窃占通常是说在上面盖长期占有之地上物或者设置排他性设施等作为要件,因此我认为当我没设置栅栏也无划设停车格时不应该认定我有占用他的土地之意图或事实,但是我不知道法律上水泥铺面有覆蓋到就是可以认定是占用了,我认为当时应该只能算毁损我负恢复原状的责任而已,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