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多年前我弟一时失虑偷取同事的钱财约新台币1500元,后来对方原谅他,
我弟归还赃款外有多给了一些聊表歉意,对方也不再追究没有报警,但现
在因为某些缘故对方又到警局对我弟提告窃盗了。
问题:
对于窃盗的部分,我弟觉得他有做过应该受罚,目前希望可以争取缓起诉,
但事隔将近四年,当时也没有写下和解书,只有该同事与另一个同事的对
话纪录有写到“当时我是原谅他的 没有报警处理”请问这样能算当时和解
的证明,争取缓起诉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恳请提出需补充之
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