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6月份刚进到一间新公司,薪水是月薪21009,月休8天,每天排班8小时
我到职日是12号
12、13号皆排我4小时,尔后14~30只要有上班的日子皆排我8小时
休假排4天给我,分别是15.16.24.25
问题:
1.
请问薪资计算方式 21009*X/30
X应该代多少?
2.
雇主排我6/26~7/4连续上班9天,都没有休假
雇主是否违反劳基法36条? 而我是否可主张劳基法第14条第六项?
3.
又劳基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不经预告 是指我不用跟对方告知,就可以直接不去吗?
※ 编辑: Brightsmile (223.141.254.33), 07/11/2017 04: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