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阵子有去一家餐厅吃饭
菜单上注明是上 A食材
而员工爆料实际上是上比较低价的B食材
问题:
请问这样要怎么去告餐厅?
是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吗?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
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中央主管机关对于特殊营养食品、易导致慢性病或不适合儿童及特殊需求者长期食用之食
品,得限制其促销或广告;其食品之项目、促销或广告之限制与停止刊播及其他应遵行事
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5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或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定办法者,处新台币四万元
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同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
锾;再次违反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
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违反前项广告规定之食品业者,应按次处罚至其停止刊播为止。
违反第二十八条有关广告规定之一,情节重大者,除依前二项规定处分外,主管机关并应
命其不得贩卖、供应或陈列;且应自裁处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原刊播之同一篇幅、
时段,刊播一定次数之更正广告,其内容
应载明表达歉意及排除错误之讯息。
违反前项规定,继续贩卖、供应、陈列或未刊播更正广告者,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
万元以下罚锾。
还是用消费者保护法 第 二十三 条
刊登或报导广告之媒体经营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者,就消费者因信赖该
广告所受之损害与企业经营者负连带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责任,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抛弃。
如果要告 是直接打110 还是要去哪个单位检举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