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因此事睡不着,上网求问:
事实经过:
有件民事案,被告和原告各自举证,
我是证人,因为原告举证我“说了一句”对原告有利的话。
法官问我,是否有说过这句话,我说有,
又问为何说这句话,我说因为被告举证举证之事为真,所以我才说有。
(原告胁迫之事为真,所以我才说对原告有利的话)
但是我加码补充,
我跟原告和被告争执的事情,一点关系都没有,
发生当时我不知内情也不了解,说出对原告有利的话是原告有胁迫的行为。
(所有的证据显示,事情发生时我并未参与其中,
法官在审理时也知道这一点,曾经讲了一句“传唤 benjenq 做啥?”)
换言之,我是来帮被告作证的。
就算法官不采信我的证词,理应也不能成为原告的证据。
结果最近一审结果出来了,
因为我的确说了一句对原告有利的话,当庭也承认有说过,
所以原告举证为真。
我的证词被去头去尾。
一审结果出来我傻眼了。
1. 被告举证的内容,全都没有采纳,大部分都没有交代原因。
2. 我的情况只是其中一项,别的证人/证词的情况也都是相同情况,
全都被去头去尾,对原告有利的采信,
对被告有利的不采信,甚至只字未提不采信的原因。
我整个傻眼,因为被告举证的内容中有一项很重要,
牵涉到原告刑事责任,证据确凿,并影响了证人说出对原告有利的话。
但这个法官在一审判决文中对被告举证这部分竟只字未提(未说明不采信理由),
其他全采信原告说法。
立场非常非常的偏颇。整个判决文大概超过10个地方都是这种情况,
且大部分对被告有利的证词都消失了,只留下对原告有利的,
其中还不乏有超夸张的采信方式:
证人:“我不知道原告怎么弄到的,我没有指控原告用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