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因为大部分的情形板上都有相关讨论,就不详细陈述。
大致上就是私校教师未满三年离职,学校想要拿三个月份薪水的违约金,
大约10万出头。
问题:
大致上知道怎么因应,就找劳工局协调、或者主张劳基法14条来使契约无效。
主要问题在于,方才当事人向校方提出的时候,校方要求签下一份
“离职违约金通知书”,虽说是通知书,最后有一行写出:
“愿缴交罚款三个月全薪1XXXXX元整。”然后当事人还签名盖手印了。
在这边我想请问,这个所谓的“通知书”会不会有债务承认的效力在,
以及是否会影响到之后的协调甚至上法院的胜负??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