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当事人A
当事人妹妹B
买家C
代书D
前因:
* A跟B是姐妹关系,民国69年时共同继承她们母亲一栋4楼公寓,A分得3&4楼,B分得1&2楼
,她们母亲心想1&2楼价值比3&4楼高,因此口头分配顶楼与地下室归A所有、使用。
* A于民国86年顶楼加盖一层违建,使用至今,无书面证明与契约,只有姐妹默契与亲戚证
明,报税时B亦向公所人员说顶楼归A所有,因此A也缴交税金多年。
* A与B于民国99年因故曾共同签属一份证明,记录地下室归A所有,并由AB两人与第三人(共同
亲戚)共同签名,无另外公证。
* C是对面邻居,曾于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无书面纪录,只有邻居可证明
。
* 另外4楼公寓目前产权登记不包含顶楼与地下室
现况:
B于去年(民国104年)6月将1楼卖给C,买卖过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为A所有,但代书D仍于买
卖契约中载明买卖包含1楼及地下室全部,现在C要求A将放于地下室的物品(杂物)清空并欲
建墙加门(原本楼梯下去就是整个地下室空间),若A不从,除将以诉讼手段要求并另外要求5楼使用权与拆除5楼违建
使用权与拆除5楼违建
问题:
1.C主张B与A的地下室使用证明对他们无效,是否真的无效?地下室只能给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为A所有,但代书D仍于买卖契约中载明买卖包含1楼及地下室全部"属
实,代书D是否有法律责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为A所有,但代书D仍于买卖契约中载明买卖包含1楼及地下室全部"属
不实,B是否有法律责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说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楼使用权? (买卖契约没有说明顶楼部份)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