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710382 (710382) 2016-04-26 23:16:00
劳动部承认特休年资可按会计年度切齐,但没说怎么切一般常见的切齐作法,第1年到职未满1年的部分,按比例计但仍计作1年。依你的情况,你在104年12月31日起满3年,105/1/1起可请10日特休;但年度切齐必须于契约中约定或规定于工作规则中。若均无,则按到职日计算。关于预告期间不足的部分,按劳基法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少几天就补几天工资最后,年度切齐的部分,确实有值得讨论之处,但我不打算在此讨论,因为很麻烦(各种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