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关于资遣与特休问题

楼主: maishiang (麦)   2016-04-23 18:10:31
事实经过:
特休-
我于102/02/14于现任这间公司报到,
在103/01/01公司给了我六日特休,
104/01/01公司给了我七日特休,
105/01/01公司一样给了我七日特休。
资遣-
因为公司门市缩减的关系所以要资遣人员,
于105/04/20正式向员工宣告资遣,而资遣日期为105/05/08。
问题:
特休-
但是我于105/02/14任职满3年,
所以想知道公司这样算特休有任何问题吗?
因为任职满3年以上特休应为10日才对啊........?
公司作法
因为102/02才进公司所以至102/12/31并未任职满一年,
但是103年度给了我6天特休,
104年度给了我7天,
但是因为我并没有做满三次的1/1-12/31,
所以并不算任职满3年所以105年度一样只给我七天特休,
从102/2至105年特休日总共为二十天。
但是如果按照劳基法算
103/02/14起工作满一年我就有特休七日,
104/02/14工作满两年一样特休七日,
105/02/14起因为工作满三年应有特休十日,
总共应该有二十四天特休,足足少了四天?
资遣-
我在此公司任职满三年以上,
如要资遣员工应提前一个月,
但是4/20-5/8并不足一个月,
想请问在这方面我有什么可以争取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z710382 (710382)   2016-04-26 23:16:00
劳动部承认特休年资可按会计年度切齐,但没说怎么切一般常见的切齐作法,第1年到职未满1年的部分,按比例计但仍计作1年。依你的情况,你在104年12月31日起满3年,105/1/1起可请10日特休;但年度切齐必须于契约中约定或规定于工作规则中。若均无,则按到职日计算。关于预告期间不足的部分,按劳基法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少几天就补几天工资最后,年度切齐的部分,确实有值得讨论之处,但我不打算在此讨论,因为很麻烦(各种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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