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请教劳基法函释的效力

楼主: sseen (Balle)   2016-01-18 14:16:02
现行"劳工请假规则" 第二条内对婚假的法规,
仅有写"劳工结婚者给予婚假八日,工资照给",
74年6月28日函释说明"婚假以一次给足为原则",
而104年10月7日的函释已经放宽婚假规定
"应自结婚之日前10日起3个月内请毕",
但目前公司规定是"宴客日前后各15天内需一次请足",
公司认为法规并没有改变,仅有函释,不需修改目前公司规定...
所以函释到底是否有法律效力?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1-18 15:28:00
问公司的法律顾问,如公司无顾问,建议请律师担任,以降低法律风险。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1-18 16:39:00
开公司就去请法律顾问吧!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1-18 21:03:00
去电劳工局反应公司给你的答案
作者: KevinMcFail (麦克菲尔)   2016-01-22 12:46:00
函释本是拘束下级机关、属官。告诉公司劳工局对这个问题的答案
作者: z710382 (710382)   2016-01-28 00:10:00
函释原则上只拘束行政机关,但该条有罚则,而行政机关会依上开函释适用法律,一但违法开罚就知道了又,民国97年5月22日以前,我国民法是采仪式婚,常见以宴客为结婚仪式;但民国97年5月22日起改采登记婚,故依我国现行民法之规定,“宴客”已非结婚之要件,贵公司的规定早该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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