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司派驻大陆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契约书
当时没想太多就签了2年合同,目前已执行1年7个月
现因私人因素急需提离职
翻阅契约才知道内文明定
1.乙方(我)若于派任期间辞职者,应依工作规则规定之期限提前三个月提出
辞职之申请,若有违反,乙方应按三个月之薪津总额 (含甲方及子公司所
给付之总额) 给付甲方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2.乙方于派任期间欲回任者应于三个月前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核准后始得为
之。
3.甲方因经营需要或因乙方有不适任之情事,甲方得随时命乙方回任。
4.派任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回任或续任之申请,除经双方同
意续任并重新签订新契约书者外,乙方应于派任期间届满时回任。
问题:
1.劳基法规定最多只需提前1个月告知,契约订定之3个月是否合理?
2.个人感觉此契约明显不公平,但友人劝我说既然签了就要认栽,想了解此
案若申请劳动仲裁有胜算吗? 还是小小劳方只能花钱消灾,无法对抗大大
资方?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