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中长辈至某机关洽公,出机关门口时(似乎未受外力影响)自摔,而><.......。
当时机关保全人员有通知派出所与救护车。
因门口有监视器,故有整个自摔过程画面。家属去查阅时,机关职员表示,
因有报案乙事,所以该段录影画面会保留(但备份档乃是给检警),不会洗掉。
问题:
家属在法律上是否有权可向机关请求索取那段影像(不一定是用在诉讼,
或许也有纪念意义)的档案吗?
或是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最多只能寄托该机关的善意才能获得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