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与房东协议租到六月底
但房东在六月份时被我用笔电录到2次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带人来看房间
无财物或物品上的损失,但我觉得房东很不尊重房客的隐私
(在协议书上有一条是如不承租时,房东可带房客来看房间)
最近到警局告房东入侵民宅。
问题:
1.三联单上的类型是"妨害自由",这部份是对的吗?
2.有咨询过一位律师,但是他的说法我很难接受...
律师说:“房东带他人来看房间也算是正当理由,
而我录到他私自进房间也不算什么,至于如果要和解的话
因为我告他入侵住宅最大的可能就是被判缓起诉,所以根本不用和解
我自己直接去撤告就可以了”
(律师说的这部份是由家父询问后转述。我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但不知如何反驳)
对于律师的见解让我更疑惑了,罪不重很大的可能是被判缓起诉这我能接受
但是被说就算未告知的情况下房东带他人来看房间也能算正当理由,
及如果要和解的话我自行去撤告就可以了,不用跟房东谈条件...
这两个部份的见解让我非常疑惑,请大家帮忙,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