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故事有点长,只能简短的说明经过,如果需要详细一点,或者细节部分,可以之后再补充
女主角C跟男主角J,先前一起住在台北,房租为C代为支付(因为当时J没工作没钱,有讲
好一人一半),结果J却恶意隐瞒,然后忽然搬走去跟小三同住。
C因为J的事情,这两年代垫的金额(房租,生活费)~200000,然后因为小三的事情去看身
心科,或者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1.同居关系是否可符合家暴(精神上伤害)
2.现在的支付命令似乎举证上会比较麻烦,而J不愿出面解决事情,还钱或者把解释道歉
,C是否有其他条法令可以提出诉讼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