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背景
对方侵占我的电子产品,最后由监视器和馆方人员指认后成功找到嫌疑人
全案在一个月前已由侦查组移送,目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法院通知书信
2.近况
最近私下遇到对方,对方表示当时迳行拿走我的遗失物并未交由遗失地之柜台,
原因是不信任馆方,但是隔了数周后才交由警方。
问题:
1.因此想问问各位前辈是否有这种侵占案(对方隔了一段时间才将侵占物交出警方)
但仍然原告可以胜诉的判例呢?
(有查到最高法院43台上字第675号判例 不知道有没有符合)
2.从侦查组宣称移送到现在已经一个月 尚未收到任何通知,不知道是否正常
非常感谢各位帮小弟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