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因先前遗失健身房会员卡,加上个人想自行记录入场日期,
于本月20日请柜台人员查入场记录,但有确定没入场的日子却有记录,
而今天26日想再确认5/20~5/25这段时间有无入场记录,
柜台人员给的资讯是除了我以外有人使用入场。
因为上述事情今天中午到网络警察局报侵占,
下班时警员跟我连络,而我到分局去做笔录,
将近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警员很细心)。
而方才健身房打电话给我,向我致歉,
说健身房有两位同名同姓的会员,
柜台人员当时帮我查询时是输入名字而不是编号或手机号码,
(两次且不同柜台人员查询都是用名字去查的)
导致出来的结果让我以为有别人使用,
警员到场时他们以我的手机号码查询才发现资讯错误。
问题:
1. 我已经做完笔录了,侵占可以取消报案吗?
2. 这样我算谎报刑案吗?
3. 健身房有需要负责任?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