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普通抵押权之设定与实际消费借贷

楼主: einnoc ([Q])   2015-04-22 18:58:33
事实经过:
今天104/4/22去地政事务所设定一个普通抵押权
公定契约书第(19) 栏担保债权种类及范围
填写了“民国104年4月23日之金钱消费借贷”
若因故延至104年4月24日才登记完毕后
才交付现金给借款人及签发借据本票(现金汇款及借款契约书.本票皆写104/4/24)
对于抵押权或债权之实行会有影响吗?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5-04-22 21:03:00
抵押权担保的是民国104年4月23日之金钱消费借贷,而实际的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是4月24日。我个人觉得这个抵押权没有担保效力。
楼主: einnoc ([Q])   2015-04-22 21:12:00
谢谢T大专业的回答,那这样这个抵押权还有什么实益吗?苦恼中><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5-04-22 21:13:00
金钱消费借贷的债权契约就订4月23日就好了,钱的问题先写保管条。要照法律规定,又要保障债权人就这么做。不然的话,就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到未来一段期间,金额设定高个几成,这样子比较没有争议性。
楼主: einnoc ([Q])   2015-04-22 21:23:00
债务人坚持要作普通抵押权,没他办法啊....搞得我现在很紧张,谢谢T大!
作者: ixixet (= =)   2015-04-22 22:09:00
对将来债权抵押未必无效,只是操作上仍要洽询专业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5-04-23 10:02:00
一般观念是认为设定普通抵押权之前,债权就已经存在了。其实我没见过物权编修法后,设定普通抵押权担保未来债权的写法。目前在网络上查到的资料,原po这种写法可能将来会让债权人遭受法律上的不利益。本案建议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日期到未来一段期间,担保权利总金额多设定几成,这样子比较没问题。你公契的写法有问题,建议多请教其他专业人士。
楼主: einnoc ([Q])   2015-04-23 11:39:00
谢谢,已经去更改了,忘记普通抵押权的债权应该是要在设定登记之前,已经补正完毕,谢谢您。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5-04-23 12:59:00
结果还是作普通抵押权吗?
楼主: einnoc ([Q])   2015-04-23 17:19:00
是的(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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