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在2/8当天发生性骚扰案件,当天也在警察局制作完笔录,一值到9/20才收到由警察局
函送地方法院的信件,而9/28收到由检察官依刑诉法231-1条发回警察局的信件,1/7
开庭由检察官提问,询问说如果被害人愿意调解,问我是否愿意?我回答愿意。双方
当事人于调解课达成和解而被害人撤销告诉。
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
于六个月内为之。2/8发生案件也做完笔录,9/20才收到信件,那这样算已经超过6个
月提起告诉吗?
2.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那这样还算有前科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