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有关告诉乃论

楼主: circleli (circle号:)   2015-01-09 10:38:45
事实经过:
在2/8当天发生性骚扰案件,当天也在警察局制作完笔录,一值到9/20才收到由警察局
函送地方法院的信件,而9/28收到由检察官依刑诉法231-1条发回警察局的信件,1/7
开庭由检察官提问,询问说如果被害人愿意调解,问我是否愿意?我回答愿意。双方
当事人于调解课达成和解而被害人撤销告诉。
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
于六个月内为之。2/8发生案件也做完笔录,9/20才收到信件,那这样算已经超过6个
月提起告诉吗?
2.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那这样还算有前科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1-09 10:48:00
制作笔录的时候不就问你要不要告诉了吗...看你所谓的前科定义是啥 如果是良民证申请不受影响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5-01-09 11:12:00
"被害人撤销告诉"这样哪来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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