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的文章引发了一些讨论 事情的原委 可看前面三篇 就不重复了
当时的看法分为四种
A 我的超连结没有重制 没有变为自己网页的一部份 无侵权问题
B 就算是超连结网址 也要作者同意才能张贴出去 所以侵权
C 超连结若为网页网址(php,htm,asp...) 较无争议 为档案(doc,pdf)有可能侵权
D 网址为不正方式取得 会造成原网站浏览人数降低 有侵权 具体法条则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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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B的看法已经确定是错的 纯粹网页的网址超连结无侵权疑虑
A和C的分歧在于后坠名为网页无法直接开启者 究竟算是网页还是档案
智慧财产局的答复是偏向A
不涉及著作之重制与公开传输行为 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至于D所提到的 造成网站的损失 智财局说此并不是著作权法所规范的
可能还有其他问题吧 就不知道这要问谁了
我的感想是 以后若要张贴他人的网站 最好还是经过作者同意
然后最好是贴网页档而非档案 因为确定这样一定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