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之前的问题而有了新的问题想麻烦请教一下
因为看了版上一篇关于车辆强制执行的文
而因为我的债务人薪资、邮局存款等部分都还声请法院向相关单位查询中
所以我本来是请法院将债务人的车辆在这调阅期间,先函文监理所禁止异动
可是法院来信要我陈报车辆位置和车籍资料
结果拿了法院的文去到监理所,监理所本来坚持说这是要法院直接去文查询
不能经过我们一般民众的手,因为会有个资法的问题
我请他看看法院发的命令,并且当场打给书记官询问该怎么办? 书记官坚持要我陈报车籍
监理所问了主管之后是有受理,但是将车籍资料直接寄给法院了。
可是之后我又收到法院再度来函说,我们请求车辆资料禁止异动的部分于法不合
他们一定要先查封车辆才可
所以要我们先陈报车辆位置→他们查封车辆实体→才可以禁止异动
我又很怕在调查财产期间债务人就把两辆车都转给他亲友了,所以才会希望先禁止异动
可是现在法院又这样回我,我也着实搞得乱七八糟的。
我请教了之前参考文的作者,他也不很确定,请我再问问看
所以我只好再来向各位先进请问一下了
1. 我实在没有车籍资料,如何着手找起债务人的车辆?是否可以阅卷之类的吗?
2. 究竟仅车辆资料禁止异动,应该如何声请或办理才对?
在向劳保局等调阅资料期间,如何保障已经查到的车辆避免被移转呢?
感谢各位解惑,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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