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父亲在今年4月初发生车祸,持续休养公伤假中
(诊断书上有载明:需休养一年,无法从事粗重工作,
那由于雇主不愿意支付30%的足额薪资,所以后来申请劳资调解
(不确定是调解,还是协调,但文件上章是盖协调会),
那在过程中,因为对方有说出调侃的话:看你现在也都好好的,
而且今年7、8月都有来工作过,到底凭什么要跟我领这薪水?
(7.8月有去协助工作是事实,因公司主动打电话来拜托人手不足,希望来帮忙,
而且表示只需负责开车,会另外人找人搬货,所以我父亲才同意,事后的确有也有领到那
几天的工资),我父亲当下被他激怒到,直接表示,只要你不要让我搬重,
我可以回去上班,
最后协调重点为公司愿意补足已休工伤假之间(半年,不足30%的薪资),
我父亲需于11/10号复职。双方皆有签名。
问题:
1.我父亲有在该协调书上签名,是否就表示11/10一定要复职?我可以以医师诊断证明以
及公司先前曾开立的服务证明(上有记载公司同意予以我父亲公伤假至104年4月1日的字句
,并有公司大小章及负责人章),来主张我父亲不需回去上班吗?
2.因这次职灾让我父亲知道这间公司对待员工多刻薄,所以我原本就打算休完公伤假后,
再协助我父亲以公司违法(劳保高薪低报)提出非自愿离职要求、并索讨资遣费,
爬文后,欲以公司雇主违法行为,仍然在继续中,所以劳工主张依劳动基准法
第14条第1项第6款终止契约,来避开超过30日除斥期的问题、
以及劳工保险条例第 72 条第2项之规定,雇主就投保薪资金额应据实申报,
且属强制之规定,
但是上述协调书的缘故,是否我父亲若于11/10号不回去上班,公司未来是否即有理由将我
父亲解雇?而无法索讨资遣费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