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刑法通奸罪之追诉期与离婚后之权利为何?

楼主: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4-10-08 16:59:04
※ 引述《Ryan908 (Ryan)》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这个问题应该也适用 "婚姻".
: 因友人之妻未离婚前曾有外遇, 目前已离婚半年左右, 期间并无任何提告动作.
: 日前友人因见到前妻当时之外遇对象,
: 因故发生肢体冲突, 双方皆受外表轻伤,
: 友人除想提告伤害罪外, 想再提告前妻外遇对象通奸罪.
: 经查刑法 (103/06/18修订)
: 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再查询本板案例, 以前的刑法似有 "通奸罪六个月追诉期",
: 但最新刑法似已删除该条文之有效期限.
: 再依刑法第11章-时效
: 第80条第四项: "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 问题:
: 1. 以通奸罪而言, 其法定追诉期是否已改为五年?
: 2. 刑法是否用刑期长短来统一订定追诉期? 而不以法条轻重订定之?
: 3. 因已离婚目前已无关系人之身份, 是否能再主张权利?
: (前妻及外遇对象之通奸罪? (求偿))
: 有爬文, (#1Fvdgjpp)
: 有板友称 "婚姻关系存续中才有告诉权",
: 但亦有板友称 "离婚后也可以提自诉(通奸罪),但着眼点要放在证据"
: 及 "刑事通奸罪有时效问题,要依据个案情形讨论"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1.刑法第239条通奸罪的刑责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同法第80条第1项第3款
规定,其追诉权时效期间为十年。(依据同法第10条第1项规定,“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都包含了“一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条第1项:
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
刑法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法第80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
之日起算。
2.立法者就某种特定犯罪类型以法律规定应科处的刑罚为“法定刑”,简单地说
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于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而刑法第80条所规定的追诉权时
效期间就是依据“法定刑”来判断。另外本法第82条规定就是依本刑来计算追诉
权之时效期间。
刑法第82条
本刑应加重或减轻者,追诉权之时效期间,仍依本刑计算。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权人得于“知悉”犯
人起六个月内提起告诉。离婚后至犯罪开始后之追诉权时效期间内(十年),告
诉权人才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通奸罪的问题,在六个月内提起告诉即可。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
之。
作者: Ryan908 (Ryan)   2014-10-08 22:50:00
感谢, 我好像把 "追诉权" 与 "提告权" 搞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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