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前两周骑机车出门办件急事,在经过某个路口时跟着前面的车子一起左转,
平常我骑机车都会两段式左转,但当天因时间紧迫才会选择直接左转,
结果就被警察(一男一女)拦下来,
我向警方表示我有急事,可否尽快开完罚单让我离开,
整个过程中是女警在写罚单,也因为我的要求写得很仓促,
最后她写好罚单要拿给我签名时,
发现下一张的复写联完全是空白的,也就是“罚单没复写到下一联”。
当下那一瞬间三人都窘了一下 =.=
因为我急着要走,
就问男警说:“我是不是直接签在空白的复写联上就好?”
那个男警(应该是女警的长官)心中大概也不太高兴,因为我赶时间,
结果女警犯了错,反而要耽误我更多时间,
所以男警就说不用签了,叫我先离开,
所以“我没签名,也没领罚单”就走了。
但是两周后我收到罚单的正本,
只是不确定这是当初女警写的那张罚单,还是他们又重新写的罚单。
问题:
请问这张罚单我当下既没签名,也没领到单子,
是事后才收到罚单,请问在法律上这张罚单是否具有效力?
我认为当下签名的用意是要证明:
“我确定知道警察开给我的是"正确"的罚单,而不是其他捏造的违规事实”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