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想请问各位意见!
之前我与机车A发生车祸,机车63岁妇人脚骨头裂开打钢钉。一年后要拆钢钉。
这当中我去医院探望两次,曾经问过妇人有无工作,当时他回答没有。
今天第一次调解,他所列的赔偿清单如下:
4/12车祸当天开刀费+住院照护+住院到4/23费用:47000
精神赔偿:250000
薪水赔偿*(6个月+住院0.5个月)不能工作:25000*6.5=162500
两个月请看护照顾:2200*30*2=132000
每次要回诊电疗+交通费*每个月3次*12个月:(500+500)*3*12=36000
他说一年后开刀拆钢钉不能工作3个月+住院0.5个月=25000*3.5=87500
一年后出院请看护一个月:2200*30=66000
一年后开刀费用:20000
以上费用全部加起来约80万元,
请问各位前辈,
1.妇人之前说没工作,结果今天说他有工作,但是是领现金,
并无出示任何薪资证明,只拿一张火锅店盖章说他有在那工作的纸,请问这具有法律效力
吗?
2.请问开刀费用是一套还是分次算?一年前打钢钉已经收取16000的开刀费,
一年后取钢钉还需要2万吗?
3.诊断证明书写2个月需专人照护跟休养6个月,
没写说一年后拆钢钉要专人照护跟休养,请问这样子有效力吗?
麻烦各位前辈有经验可以指点一下,谢谢!